4月25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正式颁布,我社将以《旅游法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,全面推进提高旅游服务质量,通过进一步加强旅途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,创新工作手段,不断提高游客的满意度。
日前,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宣传旅游法,公司法律顾问就旅游法深入浅出的做了讲解,《旅游法》三大原则强化旅行社违约责任,一、无过错责任原则:旅行社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;二、替代责任原则:组团社不仅要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,而且还要对地接社、履行辅助人的行为承担责任;三、惩罚性赔偿原则:甩团、拒不停车、不开空调等将要承担三倍赔偿。
同时《旅游法》有一些模糊的条款,“首先是关于旅行社的安全告知义务,法律对旅行社做出了明确的要求,但安全告知的内容和范围、程度需要界定到何种地步,可能需要相应的细化,也或许需要在个案处理时由司法机关自由裁量。”
关于旅行社指定购物的问题,目前法律规定不允许指定购物,但又说明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安排,“那么‘指定购物’和‘合同中协商一致’的约定到底如何界定”。他认为,需要权威的解读,不能由旅游者或旅行社单方的进行猜测和判断。”
关于旅游法在“零负团费”问题上有相关规定,即要求旅行社不能以不合理的价格组团,同时不能在合同约定范围外增加购物。韩玉灵同时表示:“如果经过协商,也不影响旅游行程,同时大家都很愿意的情况下,还是可以去购物的。我认为这样规定还是比较科学一些,比较实事求是。”